(2016)黑0225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聂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赡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聂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640号原告杨某某原告聂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聂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山、聂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