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0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邱咏梅与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103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梅,广州豪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0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梅,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杜玉明、蒋院强,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豪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杨某坪,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佳静,该司职员。上诉人邱某梅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豪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梅以与被上诉人广州豪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某梅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上诉人邱某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宁审判员 郑怀勇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嘉丽王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