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5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5947号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汤和水、孙碧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海民初字第6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和水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弄××号房产拍卖,现已成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裁定如下:协助将汤和水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弄××号房产过户至张玉麟名下。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