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徐洪岗与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岗,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岗。被执行人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王管松村。法定代表人崔贤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岗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6】第13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6】第13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