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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讷河市讷南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讷河市讷南镇讷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讷南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讷河市讷南镇讷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728号原告:讷河市讷南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辉村),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光辉村。法定代表人:闫培信,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国,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讷河市讷南镇讷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讷南村),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讷南村。法定代表人:刘瑞明,该村主任。原告光辉村与被告讷南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讷南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从2016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3200亩土地使用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0年左右,原告村所有的位于大明水、南北泡、东西泡、徐奎窝棚公约2700亩土地和平房林场附近约500亩土地因村委会管理不善被被告强行耕种,后被被告对外承包。经多次协商,被告据不同意返还。该地块使用权属于原告,有讷河市国土资源局航拍图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属不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光辉村与被告讷南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讷河市讷南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讷河市讷南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