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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玉英等与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英,周庆振,周美宾,周雯雯,周培培,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542号申请人:刘玉英,女,192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周庆振,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周美宾,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周雯雯,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周培培,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刘玉英、周庆振、周美宾、周雯雯、周培培诉被申请人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玉英、周庆振、周美宾、周雯雯、周培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XXX**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价值1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的鲁AXXX**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轮候)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玉英、周庆振、周美宾、周雯雯、周培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