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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新颜与刘文丽、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颜,刘文丽,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颜,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刘文丽,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军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王小兵,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军民,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刘新颜与刘文丽、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文丽、王小兵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文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