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新颜与刘文丽、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颜,刘文丽,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颜,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刘文丽,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军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王小兵,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军民,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刘新颜与刘文丽、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文丽、王小兵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文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