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建南与被执行人黄建勇、张燕煌、黄伯禄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南,黄建勇,张燕煌,黄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17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南,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菲,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建勇,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张燕煌,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黄伯禄,男,1983年10月24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5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建勇、张燕煌、黄伯禄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8440.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福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