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2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道辉、李梦园与叶青、罗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辉,李梦园,叶青,罗艳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273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张道辉,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反诉被告)李梦园,女,1990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宗昊,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傅羽丰,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叶青,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委托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兵,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罗艳红,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楠,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张道辉、李梦园诉被告(反诉原告)叶青、罗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被告叶青、罗艳红已实际履行完毕判决内容,并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叶青、罗艳红总额为300000元存款或者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