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8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952号原告:薛某,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朱某,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薛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员 常雪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魏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