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19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王书侠、张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王书侠,张莉,金凌,王书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93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51号。负责人:李晓刚,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书侠。被申请人:张莉。被申请人:金凌。被申请人:王书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诉王书侠、张莉、金凌、王书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莉所有的位于×××(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被申请人金凌和王书友所有的位于×××(十堰房权证白浪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以自己名下83万元的等值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王书侠、张莉、金凌、王书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特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3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莉所有的位于×××(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被申请人金凌和王书友所有的位于×××(十堰房权证白浪字第××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被申请人王书侠、张莉、金凌、王书友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斌审判员 张青审判员 计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