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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字78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与苏卫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苏卫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字7810-3号原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12MJ9015689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垫桥。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学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纯杰,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卫卫,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与被告苏卫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用1795元,由原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