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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毛俞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俞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644号原告:毛俞婷,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成河北路75号。负责人:陶茂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毛俞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俞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俞婷负担。审判员  吴金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