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熊元胜与欧儒礼、柏仁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元胜,欧儒礼,柏仁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熊元胜,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欧儒礼,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柏仁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熊元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儒礼、柏仁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昌学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审 判 员 李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