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翔鹏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翔鹏建材经销处,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翔鹏建材经销处。被执行人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翔鹏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