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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魏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宾,陈珏,谢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2647号申请执行人:魏宾,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珏,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谢鸿利,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宾、陈珏与谢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谢鸿利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魏宾、陈珏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谢鸿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宾、陈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