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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二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941号被执行人:张二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二兰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张二兰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二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执194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兰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