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民辖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朱世泽与人朱世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泽,朱世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辖终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泽,男,生于1952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南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世春,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建新清河村。上诉人朱世泽与被上诉人朱世春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世泽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世泽撤回上诉,双方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罗永川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