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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何廷根与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廷根,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何廷根,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79188169—1。法定代表人姚乐文,董事长。本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的(2015)屯民调确字第002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49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