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传清与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清,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457号申请人:张传清。委托代理人范乐巨,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法定代表人黄贤明。被申请人: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法定代表人宋计成。申请人张传清与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传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89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89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