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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钟山与郑宝源买卖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钟山,郑宝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2830号原告:陈钟山,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被告:郑宝源,男,约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钟山与被告郑宝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钟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28元,撤诉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陈钟山负担。审 判 长  叶勇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