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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旺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旺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5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旺宝,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于开封市。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7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旺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丽、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旺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雷旺宝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白色宝马X1汽车,沿开封市机场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芦花岗村同济医院门前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自北向东转弯的被害人王某相撞,后又与骑电动三轮车自南向北行驶的伊某、张某相撞,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失控后又碰到停在道路东侧姜某车牌号为豫B×××××的黑色轿车上,造成王某受伤不治身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雷旺宝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旺宝在事故现场拨打110、120电话归案。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4万元。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雷旺宝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伊某的证言、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雷旺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旺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雷旺宝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开封市机场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开封市机场西路(开尉分支29号线杆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东转弯的被害人王某相撞,机动车失控驶入逆行,先后与驾驶电动三轮车自南向北行驶的伊某、张某相撞,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失控后又碰撞到停在道路东侧的姜某车牌号为豫B×××××的黑色轿车上,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雷旺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行驶和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以及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的规定,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过错,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伊某、张某、姜某无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被告人雷旺宝的静脉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旺宝在事故现场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雷旺宝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B×××××的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在检验有效期内。案发后,被告人雷旺宝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经济损失540000元,被害人王某的家属王某1、王某2、王某3对被告人雷旺宝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伊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6---0247血醇检验报告单及检验结论告知书、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汴公机(交)认字(2016)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汴公(交)鉴字(2016)第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派出所注销证明、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信息表、开封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室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通话详单、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刘顶献、唐广山出具的证明材料、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及刑事谅解协议、安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被告人雷旺宝的人口基本信息及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范村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雷旺宝在庭审中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旺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雷旺宝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旺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雷旺宝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旺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晶审 判 员  张文阳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