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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67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华容县原棉麻公司家属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8月10日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洁雁、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湘F×××××小车沿S3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容县章华镇蔡兴村三组交叉路口,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汤某(男,1948年10月6日出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在避让过程中又与对面方向李某甲(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驾驶的搭载李某乙(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李某甲之女)、邝雨轩(男,2005年2月14日出生,李某乙之子)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汤某、李某乙、邝雨轩受伤,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骨盆损伤,盆腔内出血对其死亡有加速作用。经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何某负全部责任,汤某、李某乙、邝雨轩、李某甲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已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被害人李某乙、邝雨轩、汤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已全部履行,得到了被害人家属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汤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请求不予追究何某刑事责任的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伯才审 判 员  吴跃华人民陪审员  胡祥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