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徐美芳与潘林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芳,潘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徐美芳,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潘林妹,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徐美芳与潘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林妹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1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20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徐美芳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9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