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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海木与陈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木,陈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2056号原告:黄海木,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泉,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亮,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益华,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黄海木与被告陈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李锋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海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益华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按每月100元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陈益华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陈益华因生意周转需资金向黄海木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应按每月100元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黄海木多次催要,至今未还。陈益华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陈益华向黄海木借款10000元。2015年3月30日,陈益华向黄海木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共9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全部本息于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偿还。同时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每月100元。庭审中,黄海木自认出具借条后,陈益华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陈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黄海木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确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陈益华向黄海木借款,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约定利息及期限,视为定期有息借款,陈益华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归还借款,故对黄海木要求陈益华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黄海木既主张利息又一并主张违约金的,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对黄海木主张每月1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陈益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益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归还黄海木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黄海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黄海木负担10元,由陈益华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附注: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