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崇仿与王长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仿,王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崇仿,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镇西刘庄村人,农民,现住。被执行人:王长兴,男,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镇西刘庄村人,农民,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崇仿与被执行人王长兴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