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郑家兵与苏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兵,苏小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505号原告:郑家兵,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苏小亮,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郑家兵与被告苏小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郑家兵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家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郑家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