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932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段选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