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932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段选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