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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耿凤霞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凤霞,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723号原告耿凤霞,女,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利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0981J。法定代表人张清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峰,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了原告耿凤霞与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耿凤霞、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青峰均不在本辖区内居住,且借款合同也没有在本辖区履行,不属于我院管辖,且原告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凤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900元退还给原告耿凤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