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桂芬、李继树等与李金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芬,李继树,李金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673号原告黄桂芬,女,1950年9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永福县。原告李继树,男,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被告李金明,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芬、李继树与被告李金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芬、李继树于2016年9月20日以与被告已经调解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桂芬、李继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芬、李继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桂芬、李继树负担。审 判 员 陈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凯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