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柳治广诉被告刘艳林、胡微、胡晓雷、刘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治广,刘艳林,胡微,胡晓雷,刘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555号原告:柳治广,住承德市平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刘艳林,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南窝铺村1组32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胡微,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元山子村1组33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胡晓雷,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元山子村1组33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宏艳,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老羊圈村7组22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治广与被告刘艳林、胡微、胡晓雷、刘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