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林鼎旋与陈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鼎旋,陈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民初568号原告:林鼎旋,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告:陈少锋,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林鼎旋与被告陈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鼎旋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少锋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鼎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23日,被告以经济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签下《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还款,特向法院起诉。被告陈少锋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林鼎旋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于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因经济周转问题,于2014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清还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且有被告签名及捺指模的《借条》予以证明。原告之诉有理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无理,应负清还责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少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林鼎旋。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清还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健辉人民陪审员 陈锐彪人民陪审员 叶合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洪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