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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存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党金沟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663号原告张xx,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党金沟煤矿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党金沟村。法定代表人苑广德职务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党金沟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武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