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250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