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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250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