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徐某A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徐某A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71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徐某某,男。被告徐某A,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A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