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世军与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军,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3521号原告马世军,男,1956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25100004585。法定代表人郭结实。原告马世军与被告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被告为了促销搞了一次“购买地板货款全返,零元购,100%返现金”活动。原告于2015年6月3日,从被告处以每块220元的价格购买了167片新粤13XQP286607型号地板和以每块35元的价格购买佳友内墙288片,交付货款46820元,并签订了促销合同。被告承诺从交货款下月(即2015年7月3日)起,平均分24个月全部返还货款,即每月的3日返还货款1950元,2017年6月3日前全部返完。依照合同约定被告从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如约返还了原告的货款。后因被告经营不善,公司濒于倒闭,从2015年9月起再不返还货款。逾期未返还货款4292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292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兰考县公安局已经以兰公(经)立字(2016)1604号受理了河南省兰考县郭结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世军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7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