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惠龙龙诉被告蒋开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龙龙,姜开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556号原告惠龙龙,男,汉族。被告姜开银,男,汉族。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龙龙诉被告蒋开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在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亦未能找到被告,同时原告2016年8月10日在向本院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提供的被告住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惠龙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鹏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东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