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尚某与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3民初2151号原告:尚某,居民。被告:乔某甲,居民。原告尚某与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600元/月;3.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镇某村某号正房五间、平房三间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五万元;4.债务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乔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大男子主义且性格暴躁,还有家庭暴力倾向,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案经送达,被告乔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乔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称,自2016年2月双方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也生育了子女,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未发现双方之间存在根本性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多沟通交流,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尚某与被告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