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全山、张才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全山,张才曙,江西中顺汽车(永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叶全山,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张才曙,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江西中顺汽车(永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辉,系该公司部经理。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迎宾大道壹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8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才曙在赣州农村商业银行泰康东路支行的账户(账号:62×××71-000000),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赖 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鸣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