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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温力波与赵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力波,赵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力波,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赵星,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温力波与赵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20000元。剩余部分,经本院查询银行、土管、房产、车管、工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温力波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