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保珍与冯瑞锋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保珍,冯瑞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保珍,女,汉族,1953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当利,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姣,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冯瑞锋,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再审申请人李保珍因与被申请人冯瑞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保珍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是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普通物理加工,与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二审判决烘干后的木材所有权归李保珍所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冯瑞锋向李保珍支付承揽加工费、逾期利息以及场地占用费,并判决拍卖、变卖冯瑞锋放在场内的木材,优先清偿欠李保珍的债务,由冯瑞锋负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李保珍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保珍是否应赔偿冯瑞锋的木材损失、损失数额如何分担、冯瑞锋应否向李保珍支付加工费及利息。双方通过“收条”形式订立的合同对质量标准未作明确约定,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冯瑞锋委托李保珍加工的木材系作为板材之用,但是该批木材经加工后出现大量变形、开裂的现象,对该后果李保珍无法举证证明其已适用了正确的加工工艺,李保珍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冯瑞锋提供的木材为进口橡木,烘干工艺有别于其他国内常见锯材,由李保珍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二审法院权衡双方的过错和损失,酌定由李保珍承担冯瑞锋的木材损失70%的责任,并对冯瑞锋请求的利息损失及李保珍的请求加工费及其利息均不予支持,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李保珍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保珍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保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琴审判员 王 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家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