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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郝庄则与刘正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庄则,刘正清,郝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864号申请执行人郝庄则,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正清,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艳芳,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正清、郝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正清、郝艳芳向申请人郝庄则偿还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