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郭敏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郭敏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07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法定代表人曹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亚红,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敏航,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法定代表人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郭敏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