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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洪碧兴与李佑国、李佑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碧兴,李佑国,李佑容,李佑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3民初816号原告:洪碧兴,女,1936年4月1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位,石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佑国,男,1962年5月24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被告:李佑容,女,1956年10月15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被告:李佑群,女,1969年2月2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原告洪碧兴与被告李佑国、李佑容、李佑群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碧兴于2016年9月7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碧兴于2016年9月7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该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缓交)人民币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罗 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