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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终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柯尤木.赛普力、阿则麦.阿卜力体普与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尤木.赛普力,阿则麦.阿卜力体普,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尤木.赛普力,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奇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则麦.阿卜力体普,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满纳普.合力力,系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民委员会。主任: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法定代表人:香开元,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柯尤木.赛普力、阿则麦.阿卜力体普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99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柯尤木.赛普力、阿则麦.阿卜力体普及其委托代理人满纳普.合力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柯尤木.赛普力、阿则麦.阿卜力体普因本案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柯尤木.赛普力、阿则麦.阿卜力体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尤木.赛普力、阿则麦.阿卜力体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邮寄送达费85元,合计1335元由上诉人柯尤木.赛普力、阿则麦.阿卜力体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阿孜古丽审 判 员 阿 娜 尔代理审判员 古力非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 迪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