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6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北京喜山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喜山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映世纪民族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68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喜山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4号楼5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韦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华映世纪民族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号9005。法定代表人章治强,董事长。北京喜山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映世纪民族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喜山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映世纪民族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给付132978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喜山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7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