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8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兰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兰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81民初328号原告:吴某。被告:兰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宣文,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冠森,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吴某诉被告兰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兰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宣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兰某2随被告居住并抚养,若被告不愿意抚养也可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兰某1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兰某2。由于性格不合,二人婚后常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没有共同语言,为了孩子原告也给过被告机会,但五年过去了,被告仍没有改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3年7月25日,原告曾向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特殊原因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撤诉至今,两人一直都是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兰某1辩称,其承认原告吴某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两人争吵直至后来分居,并不是被告的原因,而是因为原告婚内出轨,并于2013年与第三者生育一女儿,原告婚内出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赔偿被告10万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于2013年与第三者同居后就对女儿兰某2不管不顾,兰某2一直随被告的父母居住,若原告坚持离婚,则应当按每个月500元支付女儿2013年至2016年9月的抚养费,共计225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某与被告兰某1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合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兰某2。2008年开始,原告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3年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8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但由于自身原因撤回起诉。××××年××月××日,原告与他人婚外生育一女儿。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吴某与被告兰某1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三年之久,期间原告与他人婚外生女,对双方的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他人婚外生女存在过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无过错方,其向原告请求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被告主张赔偿10万元,请求数额过高,本院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为宜。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女儿兰某2婚内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该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未成年子女可依法另行处理。原、被告婚生女兰某2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兰某2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当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支付兰某2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兰某1离婚;二、原告吴某与被告兰某1的婚生女儿兰某2随被告兰某1生活,原告吴某自2016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兰某2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原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兰某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小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