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学忠与秦海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忠,秦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忠,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秦海龙,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王学忠与被执行人秦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7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秦海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秦海龙于2016年9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王学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海龙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忠人民币10000元,对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王学忠自愿放弃,且申请执行人于履行当日将该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