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鲍志文、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鲍志文,潘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206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美华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21710443主要负责人:杨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定波,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炳,男,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鲍志文,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阳光公寓**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11060054被告:潘虹,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阳光公寓**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7412300725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告鲍志文、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荧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