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旭光与宾光宇、姚雅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330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吴旭光,宾光宇,姚雅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丘伟宁,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旭光,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张泰峰,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宝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宾光宇,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雅玲,住广州市白云区,粤A×××××号车登记车主。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5月9日向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文 搜索“”